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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08

《疫情防控期间促进复工复产政策汇编》之财税政策篇(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推进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加强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实现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提高政策的宣传度、知晓度,使我区企业及时了解掌握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措施,用足用好相关政策,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我们梳理编写了《疫情防控期间促进复工复产政策汇编》,收录了涉及财税政策、医保社保、金融政策、简化程序、兜底保障等五方面的惠企政策文件。

本次收录的复工复产相关政策文件截止到2020年4月份,如遇到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财税政策

1.减免一定时期租金。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地方适度财政补贴。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地区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可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3.疫情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政策倾斜。

(一) 加快资金分配拨付。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较大幅度增加专项扶贫资金规模,新增资金分配测算时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适当倾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继续保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在分配资金时结合实际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给予倾斜支持,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脱贫攻坚资金需要,尽可能减少疫情对脱贫攻坚工作的影响。省级扶贫、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将提前下达的2020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地方各级安排的扶贫资金及时分解落实到项目上,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的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扶贫项目。

(二)重点向产业项目倾斜,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支持,解决“卖难”问题。支持贫困户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加大奖补力度。创造条件鼓励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可优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

(三)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参与东西劳务协作的扶贫企业,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有条件地区可加大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助,有条件地区可加大奖补力度。(《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 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

4.欠费不停供。

对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实行用电、用气、用水等“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补缴相关欠费,不收滞纳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5.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

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国家发改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

6.降低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的、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国家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

7.降低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价格。

居民住宅小区以及高速公路、车站、机场、村庄等出入口设立的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价格按照居民合表户电价执行。对于未单独安装电表,以接入附近商业网点、高速收费站、车站、机场等场所用电的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价格可通过定比定量的方式执行居民合表户电价。(《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明确临时性疫情防控站(点)用电价格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100号))

8.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提前执行淡季价格政策。

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提前执行淡季价格,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执行政府指导价的非居民用气,要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适当下浮,尽可能降低价格水平;对价格已放开的非居民用气,鼓励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形势与下游用气企业充分协商沟通,降低价格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

9.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

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6月30日,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非居民用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统一进行阶段性下降,具体价格见附件。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学校、医院等)不作调整。通过区内短途管道供应的工业用气价格在不超过非居民用气价格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自治区发改委关于2020年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150号))

10.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产增供补贴。

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产增供,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含设备购置费)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贴。(《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的通知》(内工信发〔2O2O〕21号))

11.对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实际支付职工工资的补助。

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实际支付职工工资的20%按月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的通知》(内工信发〔2O2O〕21号))

12.对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原料购进、产品外运交通运输费的补助。

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紧缺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原料购进、产品外运交通运输费的30%按月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的通知》(内工信发〔2O2O〕 21号))

13.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

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为孵化对象免除租金、物管费、减免服务费、开展线上对接服务等,帮助在孵企业渡过难关。对在疫情期间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为创业者降低或减免场地租金费用的,据实给予3个月的减免费用补助,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可从中央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他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四众创业支撑平台,可从自治区和地方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服务专项工作组《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14.加大国有企业履约和支持力度。

加快偿还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尤其是优先偿还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民营企业账款,鼓励提前偿还,严禁以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延长还款期限,严禁发生新增拖欠。对已经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15.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申报困难、难以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依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延缴税款期限原则上为3个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16.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部分或全部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防控疫情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发电〔2020〕1号))

17.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内蒙古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18.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19.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0.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的扣税规则。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1.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2.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3.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2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下调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25.小规模纳税人下调税率。

在继续执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免征湖北省境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下同)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为1%。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